江阴市慈善总会章程

【时间】:2023-06-09  【阅读】:983 次  【发布】:江阴市慈善总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江阴市慈善总会(英文名:Jiangyin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J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参加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扶助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和谐文明。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机关是江阴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阴市民政局。
本会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江苏省江阴市文化中路2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开展助学、助医、助困、助老、助残、扶贫、赈灾等各类慈善救助及公益活动,资助服务于慈善事业的社会组织和慈善项目,支持和推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
(三)推动和加强慈善公益组织的互动、联系与合作,为在我市兴办慈善事业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服务,协助筹划实施慈善项目,向需要救助或捐赠主体意愿救助的地区和困难群众提供慈善援助。
(四)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兴办与宗旨、业务相关的非营利实体机构。
(五)倡导慈善行为,传播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营造慈善氛围,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
(六)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和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类慈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本会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同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立常务理事,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且热心慈善事业者;
(二)本会主要捐资单位(个人)和本会慈善项目的主要参与单位(个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决定名誉职务、荣誉职务的聘请等事宜;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经会长或者30%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副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事项由会长办公会决定,对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适时召开,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名誉、荣誉职务的增补或调整,可由会长办公会提请任命或聘请,报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二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会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聘请为名誉、荣誉职务。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3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依程序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
(四)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投资活动收益、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主要用于各项慈善救助项目,资助慈善设施的兴建和更新改造,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公益活动;
(二)奖励对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者;
(三)管理费用,包括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四)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条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正常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每年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


第六章 慈善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宗旨和章程合理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按照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实施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并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超过100万元、资金来源为本会非限定性收入的慈善项目;
(二)预计项目当年的捐赠收入占本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预计项目当年的支出占本会当年总支出的20%以上且金额超过50万元的慈善项目;
(四)理事会确定为重大的其他慈善项目。
第五十条 本会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并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慈善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无法自行处理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接受相关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健康发展,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员参加党的活动,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人员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党的纪律检查机构领导。
第六十五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查处组织内违纪党员;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0月10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0510-8602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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