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慈善总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时间】:2007-06-06  【阅读】:5009 次  【发布】:江阴市慈善总会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救助活动,保证慈善救助效果,根据《江阴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江阴市慈善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救助的范围和对象:

1、本市居民中孤、老、残、病等生活困难群体或因其他特殊困难急需救助的对象;

2、根据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对口支援地区的慈善救助活动。

第三条  一次性救助项目及标准。

1、对孤、老、残、病等生活困难群体的救助,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500—1000元;

2、凡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或其他急需救助的人员,根据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2000元;

3、低保家庭成员患尿毒症(需血透的)、白血病、恶性肿瘤(经过手术或需要放疗化疗的)、器官移植(需服抗排异药)的,给予慈善医疗救助,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其他因患严重疾病,且生活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给予一次性救助1000—3000元;

4、特殊情况,超过第3款最高标准的,须经市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给予增加一定数额补助;

5、以上1—2款救助有各镇分会承担,第3款由总会承担。

第四条  其它主要救助项目。

1、开展“帮困千户”送温暖活动,在春节之前对全市2000户困难家庭给予每户1000元的救助;

2、开展“助学千人”活动,在8月份对全市困难家庭中大、中、小学生给予1000—3000元不等的救助;

3、对全市500位特困老人给予每月每户100元、一年1200元的相对固定救助;

4、开展“复明工程”,对全市低保家庭中患白内障的60岁以上的老人给予免费手术;

5、每年为市农保办提供农民医疗救助金100万元;

6、为市癌症康复协会提供活动经费;为聋哑学校学生提供免费午餐;为儿童福利院孤残儿童提供学费。

以上1—3款由总会和分会各承担50%,4—6款由总会承担。

第五条  定向捐赠按捐赠者意愿和募集用途实施救助。

第六条  办理程序。

1、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村)居委会核实后,领取并填写《江阴市慈善救助申请表》,由社区(村)居委会签署见后报镇慈善分会。

2、镇慈善分会经认真复核后签署意见,报市慈善总会。

3、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应组织人员认真审核,经总会领导批准后,及时将救助款划拨各镇慈善分会。

4、各镇慈善分会在款到三天内将救助款送交救助对象,并将由救助对象签收的《江阴市慈善救助发放清单》于下月初及时报送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5、市慈善总会可直接救助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七条  各慈善分会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本辖区慈善救助实施方案。

第八条  各级和经办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社会公益性资金的使用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条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对慈善救助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慈善总会负责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0510-86021809

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