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慈善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07-10-10  【阅读】:8248 次  【发布】:江阴市慈善总会

根据《江阴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基金管理办法。

一、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

2、国际慈善组织、港澳台地区和海外友好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专项拨款;

4、慈善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其它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募集工作应与宣传人道主义,宣传扶贫济困、敬老助残的传统美德,宣传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重要意义相结合,以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2、基金募集严格履行接受捐赠手续。接受捐赠工作由本会办公室负责。接受捐赠后,当即向捐赠者出具凭证、颁发证书,严格执行钱物交接、管理和财务审核制度。

3、基金募集方式:除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自愿捐赠外,还可以开展义卖、义演、义拍、义捐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集。

4、为了促进基金募集和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代表和捐赠5万元以上的个人可为理事;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境内企事业单位代表和捐赠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担任常务理事;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海外人士可聘为名誉理事,共同参与本会的管理工作。

5、“冠名基金”尊重捐赠人意愿确定基金名称,本金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由总会与各捐赠单位签订认捐协议书,企业每年以本金的10%上缴。

6、单位慈善捐款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税务局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基金使用原则

1、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的章程或按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使用,不得挪作非慈善性活动使用。

2、凡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的基金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3、使用基金须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使用。定向捐赠由本会按捐赠人意愿定向实施。

4、本会的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利息收入等中开支。

四、基金使用范围

1、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的社会福利事业;

2、举办和资助符合本会章程的各项社会慈善公益活动;

3、按照捐赠人的捐赠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4、开展慈善宣传活动。

五、基金使用审批

1、每年度基金使用应制定预算计划,由常务理事会在每年十二月之前编制第二年度基金使用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本会办公室按计划组织实施。

2、基金使用预算计划内的资助项目由理事会实行分级审批制(具体审批程序另行制订)。

3、基金使用预算计划外的资助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方可使用。

六、基金管理

1、基金管理实行独立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开设独立的专用银行帐户,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各项规定管理基金。

2、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银行、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并定期上报基金收支情况。

3、基金的帐务管理接受本会会计顾问的指导和监督。

4、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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