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慈善总会章程

【时间】:2007-12-06  【阅读】:5960 次  【发布】:江阴市慈善总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阴市慈善总会(英文:Jiangyin  Charity  Federatton . 英文缩写:JCF)是由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自愿参加的民间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属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开展助困、助残、助老、助学活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江阴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1、多形式、多渠道接受海内外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筹集慈善基金。

2、为本市残疾人、鳏寡孤独、处境困难儿童等社会弱势群体中生活有特殊困难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资助本市慈善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3、加强同海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海内外在江阴投资慈善设施者提供咨询服务。

4、按慈善会的宗旨和捐赠者的意愿,使用和管理本会慈善基金。

5、协助政府制定本市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划,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6、对本会成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支持促进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会员资格

1、凡承认本会章程,自愿为慈善事业服务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2、凡热心于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社会工作者和社会活动家,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提出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入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个人会员由秘书处批准,即可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有权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4、优先享用本会出版的期刊和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2、宣传本会的宗旨、任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基金募集活动;

4、向本会提供基金;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基  金

第十一条  本会设立慈善基金。基金来源:

1、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个人的捐赠;

2、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友好团体、组织、个人的捐赠;

3、政府资助;

4、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5、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  基金用途

1、主要用于从事各项慈善性助困项目,组织各种类型的慈善公益性活动;

2、奖励慈善事业的重大贡献者;

3、支付慈善会日常开支的经费。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

1、慈善会设立独立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本会的基金管理、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向捐赠人和社会各界公布,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3、基金管理规定和细则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由江阴市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代表组成。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和捐赠5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担任理事。

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代表和捐赠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担任常务理事。

热心于本市慈善事业和捐赠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和国外人士,可受聘为本会的名誉理事。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1、确定召开会员大会;

2、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3、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4、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5、讨论和确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

6、制定和修改管理制度;

7、决定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3、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4、决定机构设置等事宜;

5、提出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的人选方案,报请理事会决定;

6、确定召开理事会;

7、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本章程规定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长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下设办公室,承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下设慈善分会。分会在总会领导下,实行一级法人,二级管理。分会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慈善分会在各镇设立,其任务是:

1、宣传本会的章程、宗旨、任务;

2、完成本会交办的募集和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3、负责开展本镇内的慈善公益活动,资助慈善助困设施的兴办和改造,发展本镇慈善公益事业;

4、讨论和制定本镇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

5、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本会完成宗旨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市民政局审查同意;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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